杀生与夺
更新:2025-10-31 23:24
战国・赵・荀况《荀子・王制》:“贵贱杀生与夺,一也。”
作定语、宾语;指统治者的大权。
《北史·穆提婆传》:“自外杀生与夺,不可尽言。”
法官的权力 (谜底:杀生与夺)
与,同“予”。“杀生与夺”即“生杀予夺”。见“生杀予夺”条。
此处所列为“生杀予夺”之典故说明,提供参考。“生杀予夺”分别指生存、杀害、给予、夺取。根据《周礼・春官・内史》记载,周朝内史掌管:爵、禄、废、置、杀、生、予、夺等八柄,后来“生杀予夺”这个成语就从这里演变而出,用来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出现“生杀予夺”的书证如宋・苏洵〈上皇帝书〉:“其一境之内,所以生杀予夺,富贵贫贱者,皆自我制之,此固有以臣妾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