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略》:“豫为杀鸡炊黍,送诣至陌头。”
作谓语、定语;用于生活。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35回:“张太太也‘杀鸡炊黍’的给他那位老爷备了顿饭。”
杀鸡作黍饭。指盛情款待宾客。《三国志・卷二十六・魏书・田豫传・裴松之・注》:“豫为杀鸡炊黍,送诣至陌头。”亦作“杀鸡为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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