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刑法志・二・户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婚者,禁之。”
作主语、宾语;用于约定等。
这两家割襟之盟,果是有之,但工部举家已绝,郎君所遇,乃其幽官,想是夙愿了。(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第三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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