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宣帝纪》:“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释非,以成其罪。”
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
割裂曲解法律条文,随意加重或减轻应判的罪刑。指官吏徇私枉法。《汉书・卷八・宣帝纪》:“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颜师古・注》:“谓分破律条,妄生端绪,以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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