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刻拍案惊奇》卷二:“此书颜骨柳筋,无一笔不合法。”
作宾语、定语;指书法。
唐代颜真卿、柳公权的书法,笔力遒劲,故有“颜骨柳筋”之称。《二刻拍案惊奇・卷二》:“此书颜骨柳筋,无一笔不合法。不可再易,就请写完罢了。”亦作“颜筋柳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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