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百一居士《壶天录》下卷:“妖妇进资甚巨,而贪婪无厌,鬼蜮伎俩,愈出愈奇,真有令人发指者。”
偏正式;作主语、宾语;含贬义。
这般胥役棍徒,但知鹜利,不知畏法,逞其鬼蜮之伎俩,则法令亦有时而穷。(清・彭养鸥《黑籍冤魂》第四回)
“伎”,读作“jì”,不能读作“zhī”。
“伎”,不能写作“技”。
蜮,传说中能含沙射影来害人的怪物。此指暗中伤人的阴险手段。如:“他看起来挺老实的,没想到尽使些鬼蜮伎俩来害人。”亦作“鬼魅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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