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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ínɡɡònɡchǔxiànɡyuán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拼音
hé pínɡ ɡònɡ chǔ wǔ xiànɡ yuán zé
注音
ㄏㄜˊ ㄆ一ㄥˊ ㄍㄨㄥˋ ㄔㄨˇ ㄨˇ ㄒ一ㄤˋ ㄩㄢˊ ㄗㄜˊ
繁体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五笔
t guf aw th gg adm dr 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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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解释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hé pínɡ ɡònɡ chǔ wǔ xiànɡ yuán zé ]

⒈  1954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首次提出。同年六月中·印、中·缅总理的联合声明中重申并确认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引证解释

⒈  1954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首次提出。同年六月 中 印、中 缅 总理的联合声明中重申并确认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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