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47回:“破家荡产,鬻儿卖女,时有所闻。”
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指生活所迫而卖掉自己的儿女。
洛阳饥民卖儿鬻女。(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三十六章)
“鬻”,读作“yù”,不能读作“zhōu”。
“鬻”,不能写作“粥”。
“卖儿鬻女”与“骨肉离散”有别;“卖儿鬻女”是说穷困到极点的情况;“骨肉离散”比喻亲属分离;不能团聚。前者适用面窄;后者适用面宽。
形容生活穷困,以至贩卖子女。亦作“鬻儿卖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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