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蒲松龄《聊斋志异・胡四娘》:“冀四娘念手足之义,而忘睚眦之嫌。”
作主语、宾语;用于书面语。
怒目而视的嫌隙怨恨。引申为极小的怨恨。《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睚眦之嫌,即称有密,一人被告,百人满狱。”亦作“睚眦之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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