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范镇《东斋记事补遗》:“刘随待制为成都通判,严明通达,人谓之水晶灯笼。”
偏正式;作宾语、定语;含褒义。
他的外号就是“水晶灯笼”
比喻对事情了解透澈。《宋史・卷三八二・孙道夫传》:“移知蜀州,盗不敢入境。……遇事明了,人目为水晶灯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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