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鹤焚琴
更新:2025-11-01 03:31
宋・胡仔《苕溪渔隐丛篆集》引《西清诗话》:“义山《杂纂》,品目数十,盖以文滑稽者。其一曰杀风景,谓清泉濯足,花下晒晖,背山起楼,烧琴煮鹤,对花啜茶,松下喝道。”
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怜香惜玉无情绪,煮鹤焚琴惹是非。(明・施耐庵《水浒传》第十八回)
“焚”,读作“fén”,不能读作“lín”。
琴,下部不能写作“令”。
把鹤煮了吃,把琴当柴烧。比喻杀风景的事。《水浒传・第三十八回》:“正是:怜香惜玉无情绪,煮鹤焚琴惹是非。”亦作“焚琴煮鹤”、“煮鹤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