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靳令》:“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又《去强》:“以刑致刑,国治。”《韩非子・饬令》:“罪重而刑轻,刑轻而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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