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小可
更新:2025-10-31 07:50
元・关汉卿《魔合罗》第三折:“人命事关天关地,非同小可!”
动宾式;作谓语、定语;指事关重大。
进了郑家门,这一惊非同小可,只见郑老爹两眼哭得通红。(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二十回)
“可”,不能写作“事”。
“非同小可”和“非同寻常”;都有“事情不平常;不可轻视”的意思。不同在于:①“非同小可”偏重于“重大、严重”;而“非同寻常”偏重于“突出”。②“非同小可”常形容“惊”、“喜”等感情达到强烈程度及影响;“非同寻常”不能。
1. 长江里饮水  —— 非同小可
2. 古玩店失火  —— 非同小可
1. 奇 (谜底:非同小可)
2. 不像鄙人 (谜底:非同小可)
3. 和鄙人不一样 (谜底:非同小可)
蒋门神依仗张团练的势力霸占施恩的酒店,施恩向武松报告此事,说蒋门神称王称霸,求武松去帮忙讨回酒店。武松十分气愤,就随施恩一起去快活林,他的武功非同小可,把蒋门神收拾得服服贴贴,乖乖将酒店退回给施恩。
①形容事情的重要或情况严重。《官场现形记・第十四回》:“这一吓非同小可,立刻张皇起来。”《文明小史・第二十六回》:“这一喜非同小可,觉得他们也算我为同志,非常荣幸。”
②形容人的学问或本领不同寻常。《儒林外史・第四十七回》:“话说虞华轩也是一个非同小可之人。”《文明小史・第二十九回》:“这位大绅乡非同小可,乃曾做过出使英国钦差大臣。”或作“非通小可”。